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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规〔2022〕1号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结合若羌县实际,制定《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15

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自治区公租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施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县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以及保障对象动态信息监管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复审、公示;县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市监自然资源、税务、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认定工作

第六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

第七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八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筹资渠道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以及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和债券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本县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精准扶贫对象住房困难户。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

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农牧业转移人口和棚户区改造中无力购买安置住房或补偿安置住房面积达不到当地规定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span>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职工、外地务工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县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低收入群体界定标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符合若羌县最低收入标准,纳入若羌县城乡低保享受范围,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中低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由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中低收入证明。

(二)家庭成员有一、二级残疾病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乡镇提出减免租金申请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租金标准

第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低保人群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低收入人员租金标准:根据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人群证明,租金标准按照其他人群标准减半收取。

3、其他人群租金标准:租住2020年之前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每平方8元,租住2020年及以后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0元,带电梯的每月每平方11元。

4、重病、重度残疾(1、2级残疾)且60岁以上老人等享受低保政策的低收入人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免房租。

第十八条⠼fontface="仿宋_GB2312">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社保、公安、乡镇社区等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轮候、分配和租赁管理

十九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政府网站、县行政服务中心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按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分配,采取各民族相互交叉嵌入式居住的模式,有效提升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互爱的情感交融,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生活。

第二十为了更好地深入推进我县兵地融合发展,多层次的联合与协作,实现经济和社会共同繁荣和进步。我县已将农二师36团户籍人员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申请审核程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保障按时足额收缴租金,每年12由若羌县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上报公租房管理员费用支出及日常维修费用支出以及管理支出费用,由住建局复核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核支付。县住建局将每年公租房的管理费、维修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二十七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

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于2022年12月16日至2027年12月16日

第三十本办法由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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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