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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征求《若羌县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若羌县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43号)和《关于2023年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党发〔2023〕1号)精神,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若羌县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本次公示反馈时间2023年2月2日至2月10日,公示7个工作日。

联系人:姜艳玲

联系电话:0996-7104270(传真)

邮箱:349238795@qq.com

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日

若羌县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若羌县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施方案》,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县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为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以上,正常领取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核查及待遇发放相关工作。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调整标准

第五条:若羌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中央补贴98元、自治区补贴22.32元,县级补贴89.68元)提高至410元(中央补贴98元、自治区补贴22.32元,县级补贴289.68元),中央、自治区基础养老金补贴不变,县级补贴增加200元。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县级补贴提高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承担资金部分要按时拨付至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本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的稽核监督制度,严格做好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环节监管工作,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章 转移接续

第九条: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至本县的个人,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迁入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新迁入户口的参保人,需在本县连续缴费五年及以上,方可享受提高后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补贴政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六章 经办服务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县社会保险中心具体承办,各乡镇、村(社区)具体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县社会保险中心、税务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根据本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每满两年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补贴标准,提高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若政办发〔2015〕47号《关于印发若羌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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