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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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接警时间),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一房屋失火,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13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是一起因租户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新苑市场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许,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新苑市场一房屋失火。接到命令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3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5时19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赶到现场,现场为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一间出租房屋失火,消防救援力量随即展开灭火排烟,处置过程中现场发现1名人员(姓名:王永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01026610)已死亡。起火物为餐厨用具、日常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36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若羌县新苑市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市场于2004年开建,2004年底竣工,建筑面积约2700平方米,地下一层为库房,地上一至三层为商铺。2018年在政府倡导下,市场整体搬迁至新建的若羌县财富广场,若羌县新苑市场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因市场已搬迁该单位处于停摆状态。市场搬迁时地上一至二层商铺已全部出售,三层商铺共14间,其中7间因债务等原因由他人掌管,剩余7间为市场的出租房。

失火建筑为地上三层的一间出租屋,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房屋坐西朝东,呈长方形状,入户门为玻璃双开门,在房屋内西南角用彩钢板搭建了一间约3平方米的卫生间,卫生间北侧依次放置的是洗衣机、煤气灶、煤气罐。着火建筑东侧为新苑市场停车场,南侧为楼兰印象步行街,西侧为市场库房,北侧为若羌县信合大厦。

(二)手续办理情况

该建筑主体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市场于2004年11月1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各项手续齐全。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新苑市场内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市政供水)。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许,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新苑市场一房屋失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总指挥支队长孙勇、副总指挥阿不都吉力力·依明副支队长前往指挥中心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5时19分,昆仑路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5时21分,铺设一支水枪从平房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攻坚组边灭火边进入内部开展搜寻,15时40分发现1名被困人员,于15时4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4.5+1.5城市主战车1辆,6+2泡沫消防车1辆,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火灾原因调查分析

(一)认定时间的认定

根据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警情调派和询问第一现场人以及现场勘察,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6月10日14时55分许。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失火房屋西北角,起火点位于房屋西北角煤气灶处。认定依据如下:

1、经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报警人王志军和同时赶往现场的邻居赵旭文等人证实,火灾发生时烟气较大,勘察发现西北角煤气灶处起火痕迹最为明显,紧贴煤气灶的西侧墙面及北侧墙上的壁挂式橱柜严重过火,煤气灶东侧的洗衣机饰面有明显过火,房屋内其他墙面及日常生活用品仅有烟熏痕迹,未过火。

2、房屋西侧窗户右上角墙面和壁挂式橱柜上方墙面墙皮呈不规则性脱落,西侧窗户右上角墙面墙皮脱落出颜色呈暗褐色,颜色深度明显高于壁挂式橱柜上方墙面颜色,而与煤气灶同一水平高度的西侧墙面过火颜色深度又明显高于西墙窗户右上角墙面,据此可见火灾从煤气灶处向周边逐步蔓延的痕迹。此外,壁挂式橱柜下方墙皮未见明显烟熏痕迹,墙面仅有高温烘烤和水渍浸泡痕迹。其他墙面有烟熏痕迹,未见墙皮明显脱落。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走访调查,依据物证送检和证人证言,起火原因系王永红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认定依据如下:

1、根据公安刑侦部门对尸体体表勘查以及由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王永红体表及内脏器官未见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象征,可排除刑事案件。

2、起火建筑室内均为家居、厨具、煤气罐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无自燃属性物品,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

3、在房屋北墙插座处提取的插座及线路物证送检,其鉴定结论为未发现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融化痕迹,在国网若羌县供电公司调取失火房屋用电负荷情况,发现6月10日13时45分至19时00分起火房屋用电量为0,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4、勘察周边环境,起火建筑周围无烟囱、无临时用火点,可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

5、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信息,当天天气晴朗,故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6、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根据周边邻居反映,除听见了一声铝合金门框和瓷砖摩擦的声音外,未听见其他异常声响,而火灾现场放置的煤气罐虽有过火痕迹,但整体完好未见明显变形,可排除煤气罐爆炸引发火灾。

7、对起火点位煤气灶进行勘查以及走访询问同一品牌煤气灶销售商,发现失火时煤气灶的开关阀处于开启状态,对煤气灶上方油锅内的液体和洗衣机北侧外饰面中的过火残留物进行物证送检,其结论含有植物油成分,而在煤气灶南侧洗衣机上放置有一盆待加工的辣椒面。询问第一见证人,火灾初期存在大量烟气,而煤气灶周边除油锅外,其余可燃物过火痕迹非常有限,煤气灶东南侧两米范围内放置的杂物甚至未见明显过火痕迹。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王永红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若羌县新苑市场为单多层砖混结构建筑,起火部位位于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死者王永红一人独居,无任何商业保险,根据公安刑侦部门对尸体体表勘查以及由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王永红体表及内脏器官未见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象征,可排除刑事案件,排除其他引发火灾因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王永红应负主要责任,此次火灾未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王永红已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建筑消防设施只有室内消火栓且连接市政管网,消防设施单一,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该起火建筑为商业用房,市场搬迁后由房主向外出租,出租时房屋为空的,后被死者租赁用来居住,未进行营业性活动,无行业监管部门。询问得知辖区乡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醒房主注意用火用电、清理易燃可燃杂物,此次火灾不涉及部门监管责任。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内无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仅有室内消火栓(市政供水),且管网水压正常,配备的水枪、水带完好,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发现被困人员王永红后及时转移至走廊空旷平台,在救出后经120医护人员和法医鉴定,王永红已死亡,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涉嫌失火罪的王永红鉴于在火灾中死亡,决定不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派出所、社区对出租房屋排查不到位,对出租房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深、存在死角,同时未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消防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自救能力较弱。

(二)出租房房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未严格督促租户注意用火用电、定期清理易燃可燃物品,对出租屋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派出所及社区工作人员报告。

(三)出租房内未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器材,无火灾预警设备,同时租户为中年男性、身体状况不佳,平时以摆摊卖煎饼果子为生,消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一)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要督促公安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民警依法落实五项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便民警务站按照《便民警务站工作规范》要求,落实街面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三项工作职责。

(二)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坚决杜绝“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要认真吸取自建房“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自建房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经常有人员活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出租房屋,要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快速预警及时发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工地活动,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若羌县新苑市场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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