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主体应当每年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我县经营主体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二、年报公示的时间。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3年度报告。
三、年报公示的方法。各类经营主体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项如实填报。
登录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新疆进行链接,进入“企业信息填报”(企业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其它信息请点击“企业其它公示信息申报”);
2.输入网址http://www.xjaic.gov.cn,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右侧服务模块中“市场主体年报”栏目进行年报;
3.输入网址http://nb.xjaic.gov.cn进行申报,按操作流程录入年报信息并保存,即可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任务;
4.个体工商户可关注“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网上办事”栏目,进入“个体户年报入口”进行年报申报。
四、未按时年报的后果
1.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年报的经营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经营主体作为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注册新公司、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将被限制。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