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接警时间),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失火,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5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着火,有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4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0时24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处置,10时47分处置完毕。
若羌大队和昆仑路消防站到达现场时,被困人员已被在场群众救出并交由120急救车送至若羌县人民医院医治,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信息:刘建新,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52829199407041016,户籍所在地:新疆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阔什萨玛村4组004号),起火物为房间东北角放置的办公耗材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1层为门面房,2层为宾馆,3至17层为住宅,建筑东侧为胜利路,南侧、西侧为若羌县一号小区,北侧为绿化带,着火门面房位于1层4-1号商铺,着火商铺呈长方形,东西长18.94米,南北宽3.94米,高3.32米,其中外侧房屋东西长9.23米,南北宽3.94米,里侧房屋东西长9.71米,南北宽3.94米,为经营性小场所(打字复印店)。
(二)手续办理情况
楼兰大厦位于若羌县胜利路西侧,建设单位为新疆九洲奇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亮分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具有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备案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650000WSJ110006770),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消防验收,验收文号若公消验字〔2016〕第0003号。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楼兰大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火灾未发展扩大,但因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未能及时逃生。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新疆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110转警:若羌县楼兰大厦一门面房着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颜州立即前往现场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0时24分,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到场开展处置时火势已处于下降阶段;10时25分,铺设一支水枪从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11时0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城市主战车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6+2泡沫消防车1辆,共计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起火原因及蔓延成因分析
(一)认定起火时间
1、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店内视频监控断电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01时52分(北京时间);
2、视频监控显示着火店内烟雾蔓延至北侧若羌县晨光电器经销部店内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02时17分许(北京时间);
3、根据若羌县九州宾馆吧台工作人员戚金贝微信记录显示220、213客房内冒烟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21日03时09分、04时23分(北京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时01时48分。
(二)认定起火部位
1、起火店铺四周墙面均有烟熏痕迹,其中东侧墙面过火痕迹最为严重,乳胶漆墙面整体脱落,部分腻子粉墙面呈现不规则性脱落痕迹,水泥墙皮裸露在外。
2、南侧、西侧墙面顶部区域有轻微烟熏痕迹,下方摆放的货架及各类设备未见烟熏痕迹。
3、北墙偏西区域未见明显烟熏痕迹,与东墙夹角处烟熏痕迹较重,颜色呈暗褐色,北墙最东侧乳胶漆墙面小面积脱落,腻子墙面裸露在外,脱落高度约1米,东侧乳胶漆及腻子墙面全部脱落,从东墙至北墙过火痕迹明显逐渐变轻;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处。
(三)认定起火点
对店内东北角地面处进行勘查:发现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的地面瓷砖釉面处有不规则性长方形“黑斑”,而此区域其他瓷砖表层釉面完好未见有烟熏和过火痕迹,且瓷砖未见炸裂,在“黑斑”偏东侧上方墙面处有明显“V”字型过火痕迹。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
(三)认定起火原因
1、根据公安刑侦部门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以及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刘建新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其死亡原因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根据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刘建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结合大队火调员走访调查、笔录询问以及查询视频监控显示当事人刘建新在火灾前1小时有饮酒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
3、通过店内视频监控显示当事人刘建新回到店内打开空调后就躺在沙发上休息直至视频监控断电(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1日01时52分),在此期间未有吸烟行为。
4、在对火场东北角处扒掘的过程中,发现此处只有一个黄色插线板上仅插了空调插头,将连接插头的插线板送至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其送检物证检测出电热融痕,电热融痕是指短路电弧高温作用下,在金属表面,特别是铜、铝导线上形成的圆状、凹坑状、瘤状、尖状及其他不规则的微溶或全融痕迹,符合电气火灾特征,且物证提取位置与第一现场人指认的起火部位相吻合。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系连接空调插线板的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边纸张等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五)火灾失控和蔓延成因分析
1、死者刘建新在火灾发生前存在饮酒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35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导致意识不清楚,丧失自我逃生能力。
2、起火房间面积约77平方米,在房间的东北角堆放了6件未拆封的A3、A4纸、手提袋、桌签等可燃物,火灾发生后,因浓烟较大触发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长时间燃烧导致房间温度迅速升高,正上方的喷淋头动作将明火扑灭,但成件A3、A4纸内侧仍处于阴燃状态。
3、起火房间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位于地上一层,正上方为若羌县九州宾馆220、213房间。两间客房的客人分别于北京时间03时09分、04时23分向宾馆吧台反映房间有烟。吧台工作人员仅排查了两间客房,未对其他区域进行排查,导致火灾发现时间较晚。
4、起火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但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值班,导致消防控制主机出现报警无人员核查报警点位,错过最佳扑救时间。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
1、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若羌县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店铺为经营性场所,未发现有做饭住人现象,店铺经营者徐琳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电气线路敷设杂乱、大功率用电设备线路私拉乱接且未安装空开等现象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建议对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2、若羌县楼兰大厦为高层公共建筑,未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仅有业主委员会代管,在管理过程中正常收取住户与商户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作为此建筑的管理方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议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楼兰社区约谈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周福来,并要求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建筑管理方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起火建筑为沿街经营性小场所,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隐患排查力度不深不细,日常检查工作停留在表面,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宣传工作未做到全覆盖,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议若羌县楼兰社区党支部向若羌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若羌县城镇派出所辖区分管领导李海宽向若羌县公安局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有效,喷淋管网水压正常。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店内两具灭火器质量合格,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各类经营性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营业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二)若羌县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作为该建筑的主要管理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人员,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
(三)辖区乡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沿街店铺排查不深不细,基层消防网格员未发挥应有作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仍然存在,消防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消防安全治理。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经营性场所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社区)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九小场所”和沿街店铺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常识,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用好公众微博、微信平台,定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单位场所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浓厚的消防氛围。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接警时间),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失火,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5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着火,有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4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0时24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处置,10时47分处置完毕。
若羌大队和昆仑路消防站到达现场时,被困人员已被在场群众救出并交由120急救车送至若羌县人民医院医治,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信息:刘建新,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52829199407041016,户籍所在地:新疆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阔什萨玛村4组004号),起火物为房间东北角放置的办公耗材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1层为门面房,2层为宾馆,3至17层为住宅,建筑东侧为胜利路,南侧、西侧为若羌县一号小区,北侧为绿化带,着火门面房位于1层4-1号商铺,着火商铺呈长方形,东西长18.94米,南北宽3.94米,高3.32米,其中外侧房屋东西长9.23米,南北宽3.94米,里侧房屋东西长9.71米,南北宽3.94米,为经营性小场所(打字复印店)。
(二)手续办理情况
楼兰大厦位于若羌县胜利路西侧,建设单位为新疆九洲奇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亮分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具有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备案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650000WSJ110006770),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消防验收,验收文号若公消验字〔2016〕第0003号。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楼兰大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火灾未发展扩大,但因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未能及时逃生。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新疆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110转警:若羌县楼兰大厦一门面房着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颜州立即前往现场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0时24分,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到场开展处置时火势已处于下降阶段;10时25分,铺设一支水枪从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11时0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城市主战车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6+2泡沫消防车1辆,共计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起火原因及蔓延成因分析
(一)认定起火时间
1、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店内视频监控断电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01时52分(北京时间);
2、视频监控显示着火店内烟雾蔓延至北侧若羌县晨光电器经销部店内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02时17分许(北京时间);
3、根据若羌县九州宾馆吧台工作人员戚金贝微信记录显示220、213客房内冒烟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21日03时09分、04时23分(北京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时01时48分。
(二)认定起火部位
1、起火店铺四周墙面均有烟熏痕迹,其中东侧墙面过火痕迹最为严重,乳胶漆墙面整体脱落,部分腻子粉墙面呈现不规则性脱落痕迹,水泥墙皮裸露在外。
2、南侧、西侧墙面顶部区域有轻微烟熏痕迹,下方摆放的货架及各类设备未见烟熏痕迹。
3、北墙偏西区域未见明显烟熏痕迹,与东墙夹角处烟熏痕迹较重,颜色呈暗褐色,北墙最东侧乳胶漆墙面小面积脱落,腻子墙面裸露在外,脱落高度约1米,东侧乳胶漆及腻子墙面全部脱落,从东墙至北墙过火痕迹明显逐渐变轻;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处。
(三)认定起火点
对店内东北角地面处进行勘查:发现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的地面瓷砖釉面处有不规则性长方形“黑斑”,而此区域其他瓷砖表层釉面完好未见有烟熏和过火痕迹,且瓷砖未见炸裂,在“黑斑”偏东侧上方墙面处有明显“V”字型过火痕迹。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
(三)认定起火原因
1、根据公安刑侦部门现场勘查、走访调查以及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刘建新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其死亡原因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根据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刘建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结合大队火调员走访调查、笔录询问以及查询视频监控显示当事人刘建新在火灾前1小时有饮酒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
3、通过店内视频监控显示当事人刘建新回到店内打开空调后就躺在沙发上休息直至视频监控断电(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1日01时52分),在此期间未有吸烟行为。
4、在对火场东北角处扒掘的过程中,发现此处只有一个黄色插线板上仅插了空调插头,将连接插头的插线板送至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其送检物证检测出电热融痕,电热融痕是指短路电弧高温作用下,在金属表面,特别是铜、铝导线上形成的圆状、凹坑状、瘤状、尖状及其他不规则的微溶或全融痕迹,符合电气火灾特征,且物证提取位置与第一现场人指认的起火部位相吻合。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系连接空调插线板的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边纸张等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五)火灾失控和蔓延成因分析
1、死者刘建新在火灾发生前存在饮酒行为,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35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导致意识不清楚,丧失自我逃生能力。
2、起火房间面积约77平方米,在房间的东北角堆放了6件未拆封的A3、A4纸、手提袋、桌签等可燃物,火灾发生后,因浓烟较大触发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长时间燃烧导致房间温度迅速升高,正上方的喷淋头动作将明火扑灭,但成件A3、A4纸内侧仍处于阴燃状态。
3、起火房间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位于地上一层,正上方为若羌县九州宾馆220、213房间。两间客房的客人分别于北京时间03时09分、04时23分向宾馆吧台反映房间有烟。吧台工作人员仅排查了两间客房,未对其他区域进行排查,导致火灾发现时间较晚。
4、起火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但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值班,导致消防控制主机出现报警无人员核查报警点位,错过最佳扑救时间。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
1、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若羌县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店铺为经营性场所,未发现有做饭住人现象,店铺经营者徐琳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电气线路敷设杂乱、大功率用电设备线路私拉乱接且未安装空开等现象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建议对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2、若羌县楼兰大厦为高层公共建筑,未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仅有业主委员会代管,在管理过程中正常收取住户与商户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作为此建筑的管理方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议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楼兰社区约谈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周福来,并要求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建筑管理方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起火建筑为沿街经营性小场所,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隐患排查力度不深不细,日常检查工作停留在表面,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宣传工作未做到全覆盖,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议若羌县楼兰社区党支部向若羌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若羌县城镇派出所辖区分管领导李海宽向若羌县公安局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有效,喷淋管网水压正常。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店内两具灭火器质量合格,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各类经营性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营业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二)若羌县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作为该建筑的主要管理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人员,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
(三)辖区乡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沿街店铺排查不深不细,基层消防网格员未发挥应有作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仍然存在,消防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消防安全治理。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经营性场所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社区)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九小场所”和沿街店铺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常识,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用好公众微博、微信平台,定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单位场所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浓厚的消防氛围。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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