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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禁止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经营场所告知书

禁止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经营场所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货运源头单位:

为规范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矿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行为,严禁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自治州及县人民政府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认真遵守。

一、货运源头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经营场所。

二、货运源头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岗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

三、货运源头单位应严格遵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车货总重限定标准,合法规范装载。即车货总重:二轴货车不超过18吨;三轴货车不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不超过27吨;四轴货车不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不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不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不超过49吨,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不超过46吨。

四、货运源头单位要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或视频监控称重设施,驶出经营场所载货车辆必须经过称重,符合车货载重规定限定标准后方可放行,并将称重票据交驾驶人随车携带以备执法机构检查。

五、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不得为无牌照、证照不全和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并督促车辆驾驶人员盖篷布、防抛撒、治滴漏、整车容,防止驶出经营场所载货车辆污染路面与生态环境。

六、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驶出经营场所载货车辆开具虚假称重票据规避执法检查,并定期对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实施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货运源头单位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对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等情况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称车辆装载登记台账、称重票据及称重计量设备检验等相关资料。

八、自发布告知之日起,经执法检查发现或相关部门抄送、抄告、移交、举报货运源头单位存在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经营场所行为的,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抄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凡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场所驶出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导致桥梁垮塌、道路损毁、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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