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若羌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若羌县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磁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在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利用禁猎工具,采用禁猎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备案的,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七、举报监督电话
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7102440
公安报警电话:110
八、禁猎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若羌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若羌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若羌县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磁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在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利用禁猎工具,采用禁猎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备案的,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七、举报监督电话
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7102440
公安报警电话:110
八、禁猎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若羌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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