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低保
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关于印发《若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若民发规〔2024〕1号)。
救助标准: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类别认定及分档救助标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情况,将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为A、B两档,进行认定和管理。A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导致家庭生活常年陷入极度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乡低保标准50%的家庭,补贴标准为全额低保金(救助标准:每人每月700元)。B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无人照顾)、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两种(含)以上困难情形,就业难度较大,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较为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的家庭,补贴标准为全额低保金的80%(救助标准:每人每月560元)。
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困难群众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时,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同一县市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街道)逐一入户调查,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2、特困人员供养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民发【2021】74号)。
救助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9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人·月,分散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6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10元/人·月。
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4〕53号)。
救助标准: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0元/月·人。
办事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2.审核。县(市、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3.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
4、高龄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若羌县70-79周岁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若民规【2025】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
救助标准:高龄津贴本县户籍年满70-79周岁老人均可享受50元/人·月的补贴(本县惠民政策)。80-89周岁老人补助100元/人·月,90-99周岁老人24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老人400元/人·月。
办事流程:
(一)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3种方式申请:
1、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2、委托申请。因身体原因、迁居外地等情形无法申请的,可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通过线下方式申请。委托申请时,受托人应凭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3、集中申请。在集中供养机构的高龄老年人,由集中供养机构委托专人在县民政局集中统一办理。
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变更。
(二)受理及审批。按照《若羌县70-79周岁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初核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初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办结审批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初核后,与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同步进行公示,三榜同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可通过2种方式进行:
1、共享待遇资格认证数据。通过共享交换人社部门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进行认证,无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的按照线下方式进行认证。
2、本人因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待遇资格认证。未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5、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一)救助对象范围。申请临时救助人员,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不足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若羌县民政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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