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日16时33分,若羌县某酒店停工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件,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立即成立若羌县某酒店“10.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10月2日若羌县某酒店项目“10.2”车辆伤害事件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非安全生产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新疆库尔勒市某辖区。
2.新疆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位于新疆库尔勒市某辖区。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7月1日,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补某全,男,新疆某劳务有限公司务工人员;
2.唐某华,男,新疆某劳务有限公司务工人员。
(四)项目相关情况
若羌县某酒店项目框架结构,地下0层,地上六层,建筑面积7445平方米,主体已完工,处于装修阶段。施工单位为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健全。
(五)事故发生经过
县住建局和项目监理单位于2023年9月30日、9月27日分别向若羌县某酒店建筑施工项目工地下发《建筑工地质量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和《工程暂停令》,项目建设方、施工方执行了监管部门的停工要求,在事发当天,未安排人员进行施工作业,若羌县某酒店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2023年10月2日14时7分左右,在该项目工地停工期间,补某全带着唐某华私自打开项目工地大门进入院内,并启动院内停放的装载机,由补某全教唐某华学装载机驾驶技术,唐某华在学装载机驾驶技术时因操作不当发生意外致使补某全被卷入车底碾压受伤,后送往县医院紧急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0月2日16时左右,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县公安局报告后,在17时05分,若羌县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州应急指挥中心及州安委会办公室传真上报事故快报初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群众发现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120救护车救护,120救护车接到报告后赶赴现场,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县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由刑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涉事人员及现场目击证人了解事发经过;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10月2日14时35分许,县人民医院接到120报警电话后,派救护车赶往事发现场进行救治,于16时58分左右在若羌县人民医院经紧急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并出具死亡证明。目前,善后赔偿工作已处置完毕。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中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等,经调查组综合研判,补某全、唐某华2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地停工期间因私自学习装载机技术,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意外死亡事件,该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认定为非安全生产事故。
若羌县某酒店项目“10·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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