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15时30分,新疆某建设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4年9月25日,经报请若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公安局、检察院、总工会、人社局、铁干里克镇为成员的部门(单位)新疆某建设公司“9·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若羌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某建设公司“9·2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将安全带有效固定,导致坠落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新疆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01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承包单位:新疆某建设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某,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08月03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7年08月03日。
(二)项目基本情况
新疆某公司成品库房建设工程,位于若羌县315国道1539km处,新疆某公司于2024年06月29日与新疆某建设公司签订成品库房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15万元(大写:肆佰壹拾伍万元整),工期为: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并于2024年07月15日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某建设公司在项目施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补办延期手续期间未停止施工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工前未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无相关安全培训档案资料;未对新招聘高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资质审查,员工未取得高空作业证从事高空作业。
(四)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新疆某建设公司未与吾某某(死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吾某某(死者)投保工伤保险。
(五)其他情况
2024年9月23日,天气晴,东北风3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4年9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左右田某某、赛某某、木某某、吾某某(死者)四人为一班组,进行库房顶部彩钢板安装作业,一直到13时40分左右停止作业。15时左右,同一班组人员还是进行彩钢板安装工作,15时30分许,吾某某(死者)当时在仓库顶部(从南到北第一排,从东往西第三跨)位置开展彩钢板安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只是将安全带穿戴,并未将安全带挂钩有效固定,不慎一脚踩空从仓库顶部坠落至地面(约12米)。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田某某、赛某某看到吾某某头部及脚踝处出现少量血迹,伤者有呼吸,呼喊无应答,身体扭动挣扎,后单位负责人李某听见有人叫嚷说有人掉下来了,随即赶到现场,于16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事故发生点距离县城约43公里,李某、田某某、赛某某、木某某四人就将伤者抬到一辆别克SUV上送往县人民医院,16时35分许与赶往现场的救护车相遇,随即将伤者转至救护车,16时55分许到达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7时53分许经抢救无效,失去生命体征。
2024年9月23日17时21分许,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分别赶赴医院及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善后处置情况:死者家属已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家属谅解,出具谅解书。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若羌县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救援行动、预防预警及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处理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情况:吾某某,男,维吾尔族,系新疆某建设公司临时雇佣员工。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吾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将安全带有效固定,致使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新疆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新疆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无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高空作业作业人员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特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经审查组织上岗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吾某某,男,维吾尔族,系新疆某建设公司雇佣员工,无高处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将安全带有效固定,致使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李某,男,汉族,系新疆某建设公司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新疆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对高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资质审查,直接安排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新疆某建设公司“9·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一)新疆某建设公司。要认真履行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措施有效实施;要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公司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属地乡镇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要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等情况,确保一方平安。
(三)行业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举一反三,全面摸排县域内在建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审查备案情况,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县域内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预防杜绝事故的发生。
若羌县新疆某建设公司“9·2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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