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19时30分许,在若羌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024年9月12日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同步邀请了县检察院、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法人代表陈某某,注册资本4千万元。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9月11日19时25分许,樊某某在从事钢结构吊装作业时,被货车上掉落的钢结构内翼缘板压住头部,工友杨某发现后立即将钢结构搬开,并和其他4位工友合力驾车将樊某某送至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2024年9月11日21时13分许,从县人民医院出发转运巴州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9月12日1时30分许,死者樊某某抵达巴州人民医院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ICU)进行救治。于9月15日零7时50分许,死者心脏骤停,零8时20分许,经抢救无效宣布失去生命体征。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1日19点25分许,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樊某某在从事钢结构吊装作业时,站立在车厢钢结构顶部(靠近车头三分之一处)采取单边单扣的方式,将U型钩头挂在钢结构中间,在其未确定是否挂牢固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起吊(采用手势),最终被起吊摆动的钢结构碰落至地面,并被掉落钢结构内翼缘板砸中面部,致使樊某某脸部、头部多处受伤。其他工友发现后,及时将樊某某送至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樊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为四川省长宁县下长镇长江村2组64号,系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巴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樊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时间为2024年9月15日08:21,事故单位次日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樊某某)在货车顶部用吊钩U型钩头锁具挂钢结构时,用一个钩头锁具挂在钢结构正中间,未按照吊装作业“十不准”规范要求(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拉斜挂不准吊)操作,其本人站在货车上部的钢结构最上方,未着安全绳就指挥起吊,最终导致坠落地面后被钢结构砸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吊装司机(杨某某)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确定死者所挂钢结构是否牢固的情况下,见死者手势后盲目起吊,致使钢结构在死者跌落瞬间同时掉落地面,最终导致此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
2、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责,在作业票尚未审批完成和吊装作业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冒险蛮干,且对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情形不加以纠正,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樊某某,男,汉族,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货车装卸钢结构时,因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导致钢结构从车厢掉落砸伤头部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行政处罚的个人和单位
1、杨某某,男,回族,个体户(吊装司机),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23-08-25至2033-08-25)和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Q2限流动式起重机证书(有效期:2023-02至2027-01,系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在未确定死者所挂钢结构是否牢固进行起吊,致使钢结构在死者跌落瞬间先后掉落地面,最终导致此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杨某某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某某,男,汉族,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明知作业票未审批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吊装作业,且对作业过程中不符合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加以制止,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此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赵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徐某,男,汉族,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安全员,在其明知作业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没有向项目负责人及时报告;对吊装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对在此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徐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4、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临时聘用的吊车司机杨晓龙未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其出具作业票,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位,对吊装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不加以制止,且在作业过程中未配备指挥人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完善吊装作业相关制度及审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现场作业监督,切实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管理,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2、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准入,要不断加大监管频次,督促施工项目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水平,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发生。
3、属地管理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密对企业的巡查检查;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和督促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及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大会,达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目的,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1”
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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