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由若羌县社保中心负责起草。本办法书面征求了县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9〕99号)和《关于2024年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47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若羌县实际,制定了《若羌县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县级财政收入充足,可适当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若羌县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补贴办法共6章16条。
(一)第1章第1条依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第一项:总体要求;第二项:主要任务。
(二)第1章第2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第2章第3条依据《关于2024年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47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7月1日起,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至195元,增加10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3元不变,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2元提高至72元,增加10元;《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9〕99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自治区与各地州(州、市)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3.6:6.4的比例分担),即自治区补贴25.92元。
(四)第3章第4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九条:基金管理和运营,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的基站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五)第3章第5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第3章第6条、第4章第7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层析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第4章第8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续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第5章第9条依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第三条工作要求第三项: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调整到位。各地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机制。
(九)第5章第10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一条: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准管理、便民服务。
(十)第5章第11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十条: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考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第5章第12条依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第三条:工作要求。第四项: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到户、到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十二)第6章第13条依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43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项: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三)第6章14条依据《关于2024年提高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4〕47号)第二条:资金安排。第二项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部分,不得冲抵或代替各地自行承担的基础养老金。
(十四)第6章第1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十五)第6章第16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试行时间相关规定。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本办法共计六章16条,其中第一章总则(2条),第二章实施标准(1条),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3条),第四章转移接续(2条),第五章经办服务(4条),第六章附则(4条)。
(二)为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满60周岁,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基础养老金实行每人每月445元,其中:县级补贴标准继续实行每人每月296.08元、中央补贴123元、自治区补贴25.92元。
(三)本次实施县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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