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毁林毁草行为,有效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林草资源的良好格局,减少非法占用、开垦林草地案件发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就近年来5起典型案例及依法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案件一: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0日,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发现,位于若羌县铁干里克镇亚喀吾斯塘村辖区某处林地发生改变。经调查核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区域实施建设项目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使用林地面积0.1493公顷(折合2.24亩)。
处罚结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89580元。
案件二: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9日,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核查工作中发现,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两项违法违规使用草原行为:一是超出审批范围临时占用草原,涉及面积0.914公顷(13.71亩);二是在批准的临时占用草原区域内,违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非法使用草原面积0.1693公顷(2.54亩),两项违法行为合计非法占用草原1.0833公顷(16.25亩)。
处罚结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0.914公顷(13.71亩)草原植被;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区域内违规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涉及违法占用草原面积0.1693公顷(2.54亩);并处罚款14000元。
案件三:迟某某非法开垦其他草地案
基本案情:迟某某于2025年4月期间,在瓦石峡镇金胡杨村辖区内擅自开垦其他草地,开垦后种植农作物。经核实,迟某某非法开垦草地面积3.05亩。
处罚结果:迟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耕种),限期恢复3.05亩草原植被;并处罚款1500元。
案件四:任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基本案情:任某某于2025年3月期间,在瓦石峡镇吐格曼塔什萨依村辖区内擅自开垦灌木林地,开垦后种植农作物。经核实,任某某非法开垦灌木林地面积25.73亩。
处理结果:该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五:吐某某在森林防火期间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0日,吐某某在瓦石峡镇某处荒地上生火取暖时意外失火,导致22丛柽柳不同程度损毁。
处罚结果:吐某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吐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深刻警示我们,林草资源保护并非个人或局部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同心协力、共同治理的系统工程。任何损毁林草、破坏生态的违法举动,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希望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争做林草资源保护的践行者与监督者,自觉抵制各类破坏行为,主动举报违法线索,共同筑牢祖国的生态安全屏障,让绿色始终成为高质量发展最鲜明的底色。
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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