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经营户:
“若羌红枣”产自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与阿尔金山脉交汇处的若羌县,具有皮薄肉厚、核小香甜、肉质紧实等特点,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持续攀升,部分商家为谋取利益,实施以次充好、伪造产地、擅自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若羌红枣”品牌声誉,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公平竞争秩序,现就严厉打击违规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告诫如下:
一、“若羌红枣”地理标志合法使用资格
(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条件
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当同时满足:生产企业位于若羌县行政区域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6团);原料枣产自“若羌红枣”法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若羌红枣》(DB65/T3461-2015)及相关管理要求。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若羌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若羌县红枣管理协会。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经若羌县红枣管理协会许可,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原料枣产自“若羌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符合《“若羌红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上图为“若羌红枣”证明商标)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
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在符合上述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基础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标示。

(上图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非授权主体不得使用
凡未经若羌县红枣管理协会许可、未完成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专用标志,或者原料枣、生产企业不在法定保护范围内的,均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电商页面等商业活动中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重点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企业和经营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将非产自若羌县行政区域及第二师36团的红枣标注、宣称、销售为“若羌红枣”;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若羌红枣”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2.混装掺杂、以次充好
在标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证明商标或专用标志的产品中,掺杂非本产区红枣,或者将外地红枣、次品枣混装后以“若羌红枣”名义销售的行为。
3.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未经若羌县红枣管理协会许可,擅自在红枣产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电商页面中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使用与其相同、近似标识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侵权包装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印有“若羌红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包装箱、包装袋、标签、防伪标识,或者销售上述侵权包装标识的行为。
5.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按要求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同时标注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批准公告号或证明商标注册号;擅自改变专用标志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行为。
6.其他误导性使用行为
使用“若羌特级枣”“若羌灰枣”“若羌原产地红枣”等近似名称、字样、图案,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若羌县法定保护范围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伪造、变造“若羌红枣”地理标志及证明商标,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产品产区外的红枣标注、宣称为“若羌红枣”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相关企业和经营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使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拒不整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如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向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996-7100315)

(违法线索征集二维码)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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