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下列审批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中应为出租客运运输)
2.符合城市战略定位、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3.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具备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所需的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5.承诺购买的车辆型号、车身颜色、标志、标识及配套营运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6.有符合规定的与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培训教育和停车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培训教育或停车场所的,签订的租用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之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7.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8.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统计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9.拟聘用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质,遵纪守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未被列入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库;驾驶员数量须满足所属车辆同时上路运营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