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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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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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 |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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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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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情况 |
以若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履行法定执法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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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996-7104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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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若羌县建设路2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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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 |
行政许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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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社会保险费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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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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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缺少法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使用或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和违法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收取抵押(保证)金、抵押物、股金为招收职工条件;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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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县域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意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定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奖励制度。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企业单位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县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定;负责县域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意见和特殊人员安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定劳动关系规范,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申报工作。
(十一)受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维护稳定、“访惠聚”、综合治理、民族团结、“两个全覆盖”、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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