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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2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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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李长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铜镍矿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环罚〔2021〕2号

李长命:

公民身份号码:6108**********6352

现住址:陕西**************2室

2021年12月5日,新疆巴州若羌县自然资源局、新疆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新疆巴州若羌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前往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垄沙保护站东北30KM处某铜镍矿(东经93°24′53″、北纬40°42′9″;海拔:1350米)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经纬度坐标点位:东经93°24′53″、北纬40°42′9″;海拔:1350米)非法盗采铜镍矿。

以上事实有对盗采现场的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同意于2021年12月18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若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李长命)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1年12月25日,你(李长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七条第二项“从重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 )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经纬度坐标点位:东经93°24′53″、北纬40°42′9″;海拔:1350米)非法盗采铜镍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若羌分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

账号:303*************305

你(李长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若环罚〔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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