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若羌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2025年7月23日  星期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书

发布时间:2021-11-18 18:27
访问量:
来源:
[ 打印 ]
【字体:
分享:

周力: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521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

现住址:若羌县七星佳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1年9月2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厅野骆驼保护区管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巴州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对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经纬度坐标点位:东经 89.470923、北纬 39.218286 海拔1189.0米)非法盗采铜金矿。

以上事实有对盗采现场的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及你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于2021年10月30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同意于2021年11月2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若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周力)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1年11月9日,你(周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七条第二项“从重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 )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经纬度坐标点位:东经 89.470923、北纬 39.218286 海拔1189.0米)非法盗采铜金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若羌分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

账号:3034**********4305

你(周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若羌县人民政府或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若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

2021年1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