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到县住建局下设房改办,经工作人员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出具受理凭证;初审不通过,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少相关资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待资料补齐后受理。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建设工程竣
工结算备案书;(7)房屋测绘报告;(8)物业维修基金证明;(9)楼盘表(住宅楼、商住楼提供);(10)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始登记:(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8.楼盘表(住宅楼、商住楼提供);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经村民会议
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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