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某于2021年1月受雇于被申请人某保安公司,后被派遣至某农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12月申请人艾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送往医院诊断治疗,后经工伤认定部门的法定程序认定其所受伤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伤残级别为十级,被申请人未给艾某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艾某向若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诉求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26日该院收案后,考虑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仲裁员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被申请人反映当时有询问艾某伤情是否严重,其表示简单扭伤,回家休养几月即可上班了,未曾想到休养结束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导致其购买的商业保险错过理赔时间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在也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无力承担高额赔偿,申请人认为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有错在先,双方态度坚决拒绝和解一致要求开庭裁决,承办人无奈继续进入案件办理程序。2023年7月19日开庭前,仲裁员还是不放弃调解,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纾解企业困难的原则,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从清理与法理角度入手,与当事人耐心分析调解与裁决方式的利弊,释法明理,最后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数额及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就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案件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裁决与仲裁调解的思考:在日常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尤其是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工伤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由于大多都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在时间成本及法律程序上都会承受较大的负担,而被申请人也需要相对的时间来缓冲筹资,这就需要仲裁员促成双方都较为满意的调解,生成仲裁调解书,这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当事人来说仲裁调解书优于仲裁裁决书。主要体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想尽快结案,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快的保护,无疑以仲裁调解书的方式结案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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