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若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一起劳动者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劳动者任某应聘进入到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2023年4月,该公司以任某严重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后任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经过案件审理,承办人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该公司主张因任某严重违反单位的岗位管理制度,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是该公司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因此该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程序不合法。承办人秉承“优先调解”的原则,庭后对该公司进行释法明理,最后公司同意调解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收调解书。
劳动仲裁温馨提醒:
解除劳动合同系消灭劳动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将对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后果和影响。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必须做到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并合乎管理规章的要件要求,且应对劳动者“严重违规”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用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以下条件:1.该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2.该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该规章制度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公示;4.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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