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县正在开展“两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集中攻坚行动,为深刻吸取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现将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单位(场所)、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督促引以为戒,开展自查自纠,筑牢安全防火墙。
隐患一:营业区东侧室内消火栓被遮挡
违规场所:若羌县一森综合超市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隐患二:室内消火栓箱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PVC衬里消防水带
违规场所:若羌县浴足天地娱乐养生会馆
法律解读:
根据2021年12月30日修改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类第二条第(十)项列举的产品名称,现场判定该场所PVC衬里消防水带为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没收,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市场监督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消防救援机构。
隐患三: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违规场所:若羌县海龙湾洗浴店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