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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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bz_rqxrmz/2024-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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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4〕9-**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许**:

身份证号码:652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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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根据罗布泊镇人民政府线索反映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坐标N:41°3′24.207″,E:92°34′8.689″)某区域,有人组织雇佣人员实施开挖玉石矿的行为,经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组织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允许,组织和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经92°34′8.689″,北纬41°3′24.207″,海拔1421.1米)私自开挖玉石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4日对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经92°34′8.689″,北纬41°3′24.207″,海拔1421.1米)某区域开挖玉石矿现场人员许**等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2月5日对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经92°34′8.689″,北纬41°3′24.207″,海拔1421.1米)某区域开挖玉石矿现场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用于证实许**未经允许,组织和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经92°34′8.689″,北纬41°3′24.207″,海拔1421.1米)私自开挖玉石矿的环境违法事实;

2.组织者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巴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未经允许,组织和雇佣人员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经92°34′8.689″,北纬41°3′24.207″,海拔1421.1米)私自开挖玉石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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