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若羌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若羌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若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用地的批复》(若政函〔2024〕74号)批准,决定收回若羌县315国道北侧、西环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总面积为13422.2平方米(合20.133亩),最终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若羌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若羌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若羌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若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用地的批复》(若政函〔2024〕74号)批准,决定收回若羌县315国道北侧、西环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总面积为13422.2平方米(合20.133亩),最终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征地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若羌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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