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若羌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地弓、滚钩、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投掷利器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使用机动车追猎,禁止采用捡蛋、挖洞、枪击、水淹、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备案的,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监督电话
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7102440
公安报警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30日,若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公示》同时废止。
若羌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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