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根据若羌县公安局移交线索,若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周焰(31070421001)、宋建平(3107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陈某等一行8名旅游者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贵、夏某良、廖某力等8人到新疆旅游活动,陈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络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预先安排“从库尔勒出发前往小河墓地、楼兰古城、若羌、且末、和田达里雅布依等地旅游行程”,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游览和领队等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方式收取旅游费用和进入了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第1条,若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附件:若羌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