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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委托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积极创建“新型基层兽医服务模式”,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实施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兽医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若羌县畜牧兽医局拟实施动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模式,把全县的动物防疫、疾病诊疗及疫病检测、品种改良等工作委托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来开展,现向社会发布公告,有意愿受托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广大企业或个体户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若羌县畜牧兽医局报名,具体事项面议。

附:若羌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联系人:靳征


若羌县畜牧兽医局

2020年5月28日

附:

若羌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积极创建“新型基层兽医服务模式”,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实施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兽医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前提,以促进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加强指导、转变职能为手段,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使养殖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成为全县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主导力量和生力军。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控长效体系,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杜绝境外动物走私入境,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畜禽的养殖效益,促进全县畜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注册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

若羌县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发出《关于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的》的公告,有意愿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名并提出成立动物防疫合作社的申请,畜牧兽医部门经上会研究同意后给意愿者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

(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由若羌县畜牧兽医局与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社签订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协议,《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中的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作为购买基层防疫服务的费用,由合作社负责本全县的动物防疫工作。合作社具体完成以下工作:

1、畜禽免疫注射。合作社按春秋两防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并对新增畜禽及时补免,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率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2、加挂畜禽标识。将畜禽标识加挂到已免疫动物的身上,畜禽标识加挂率必须达到100%。

3、填写免疫户口册。按要求填写免疫户口册,包括畜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免疫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号。免疫户口册交由畜主保管,可多年多次填写,填写完后增发新的免疫户口册。

4.填写纸质免疫档案,建立电子免疫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免疫档案》(散养户、规模养殖场)纸质档案由合作社防疫员填写。分别在春、秋两防结束后15日内完成免疫电子档案的录入并上传至县畜牧兽医站备查,新增畜禽补免档案要求在15日内录入电子免疫档案并上传至县畜牧兽医站备查。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合作社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三)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实行有偿服务

基层动物防疫实行政府购买和有偿相结合的模式。合作社对养殖户所饲养的畜禽进行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填写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实行有偿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畜牧兽医局、各乡(镇)成立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管理等工作。规范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行为,及时解决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

对养殖场、农户实现全覆盖的宣传动员,普及动物防疫和产地检疫相关规定,明确养殖场、户在动物防疫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宣传纳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没有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的动物一律不能上市交易和运输,违者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动物来源不清,无法证明属于国内饲养的动物,一律按走私动物处理。

3、本乡(镇)饲养的动物在本乡(镇)交易市场交易的,凭本乡(镇)的免疫标识上市交易,交易后由货主将动物运至该乡(镇)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进行申报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由乡(镇)兽医站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本乡(镇)饲养的动物到外乡(镇)交易市场交易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必须向所在地乡(镇)兽医站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运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5、商贩走村串寨购买动物的,必须按属地原则到乡(镇)兽医站申报检疫,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该乡(镇)。

(四)强化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县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建立的监管力度,通过动物诊疗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手段,规范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行为。每年由畜牧兽医部门对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进行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兑现《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中的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资金。

(六)强化责任目标考核

将基层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动物防疫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群众饲养的动物无法出售,群众反映强烈或引发动物疫情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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