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相关法律法规
(二)办理条件: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 提出筹设民办学校申请报告。
2.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3. 提出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请报告。
4.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六)办理时限:25天
(七)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教育科——康洁——18999610152
(八)监督(投诉)渠道:
0996—7103783 0996—7103483 0996—7102483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