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
(二)办理条件:
1. 学校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建校;
2. 学校必须达到相应的办学条件。
(三)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1. 学校办学条件认证材料;
2.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
3. 书面性学校概况。
(四)办理程序:提交上述材料,获批准后即可执行。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六)办理时限:5天
(七)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督导室——阿孜古丽·白克日——18909968785
8、监督(投诉)渠道:
0996—7103783 0996—7101701 0996—710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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