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及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3号),聚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刚性需求,结合我县实际,若羌县民政局拟定了《若羌县老年人助餐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本次公示反馈时间由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公示7个工作日。
联系人:王少聪
联系电话:0996-7108009(传真同号)
邮箱:rqxmzj@163.com
若羌县民政局
2025年8月1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及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3号),聚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刚性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原则,以普惠性、多样化发展路径,加快培育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市场主体,健全与老年人口密度、服务半径挂钩,形成布局合理、共建共享、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目标,着力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聚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刚性需求,积极开展城乡一体老年助餐服务,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运营模式
各乡镇结合自身情况,在以下8种运营模式中选择适合的老年助餐运营模式。
(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老年食堂模式。全区所有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均应设置老年助餐服务点。
(二)社会力量投入新建老年食堂模式。市场主体通过租用商业场所或设施,并投入装修、购置设备等建设老年食堂。
(三)社区存量设施资源改造利用。市场主体免租或低租利用社区闲置房产资源,将其改造为老年食堂。由投入建设的市场主体来运营管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等内设食堂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设施在单位或机构内部食堂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功能。
(五)商业餐饮场所挂牌认定。经认定备案后,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商业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并进行命名,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式的形象标识。
(六)中心户搭伙(互助服务)。对位置相对偏远、就餐人员偏少、不具备设置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的村或牧区,鼓励在本村内选择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居住距离较近且具备定朋会加工条件的农户(牧户)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七)村(社区)食堂加设老年饭桌。借助村居基层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现有食堂,因地制宜将具备条件的食堂加设老年饭桌。
(八)中央厨房配送。借助现有的中央厨房,为区域内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助餐点提供餐食,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四、实施对象范围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五、资金来源
符合助餐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补助资金由上级专项资金及县级财政资金保障,县民政局根据实际,纳入财政预算。
六、实施方法
(一)本县养老助餐服务
按照自愿、便利、经济实惠的原则,以保障全县60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需求为主要目标,对全县乡镇示范点困难老年人实施就餐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50元,新设立的示范点实施时间由每年1月开始12月结束,已成立的示范点根据当年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延续实施。
补助方式:采用困难老年人到老年助餐点就餐补助形式。助餐点位由县民政局与乡镇共同审定,困难老年人自愿申请,乡镇审核,报民政局审批。确定补助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到固定助餐点位享受每月150元的就餐补助。
七、实施工作程序
在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中,严格按照点位审定、受理申请、补助审批、项目实施、执行监管、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规范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助工作。
(一)点位审定。由县民政局结合现有助餐点位实际,草拟补助点位,会同乡镇审定助餐点位。审定的助餐点位运营单位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承接“金色晚霞”服务示范项目的助餐点位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摸排。由确定的老年助餐点位所在乡镇进行广泛宣传,村(社区)对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进行摸排并上报乡镇,各乡镇汇总审核拟确定名单后,上报县民政局。
(三)补助审批。拟确定名单由县民政局审批后返还至助餐点位所在乡镇,由乡镇及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县民政局。
(四)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后,由助餐点位为助餐对象提供服务,县民政局次月根据上月就餐情况拨付补助资金至点位运营方。每月5日之前,乡镇将就餐情况导出,与满意度评估汇总表及发票一同签字盖章交民政局,县民政局按财务程序进行拨付。运营方应当采用电子饭卡、实体饭卡(票)、刷脸支付等形式方便老年人享受就餐补助,严禁直接发放现金等形式进行补助,困难老人优惠应当大于普通老人。老人到老年助餐点就餐,每月就餐补助上限为150元,单次补助为5元。如出现老人长期离开辖区、去世、长期未就餐等无法享受就餐服务的情形,乡镇应当及时退出补助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老人纳入。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统计确定确需送餐人员名单,发动助餐点运营方、社区志愿者、社工、爱心人士等为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免费上门送餐服务。
(五)执行监管。老年助餐点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每月乡镇对所辖老年助餐点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月将对10%的老年助餐点位抽查补助使用情况、运营情况、生产安全、就餐老人评价等方面内容,各乡镇每月对30%的老年助餐点进行老年人满意度抽查,并敦促运营方对反馈问题落实整改。
(六)规范管理。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老年助餐点位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县民政局统一确定。
每季度各乡镇必须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老年助餐点运营情况及服务老年人情况。
(七)绩效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分别由就餐老人、助餐点所在村(社区)、乡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影响本次资金拨付。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