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植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现就《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为推动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二、制定的依据
该实施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二条。
1.第一章第一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第一章第二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3.第一章第三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4.第一章第四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5.第一章第五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6.第二章第六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六条: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7.第二章第八条依据补贴标准:以若羌县农业终端供水成本水价与实际执行水价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目前我县现行定额内执行终端水价为0.262元/立方米,粮食作物定额内执行水价为0.2096元/立方米。
补贴标准为0.0524元/立方米(执行终端水价减去粮食作物执行水价,如执行水价有变化补贴标准相应变化)
8.第二章第九条依据补贴方式:各乡镇在次年3月底前将所管辖内用水户粮食作物实际用水量和计划内用水量报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核实实际用水量,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和定额内实际用水水量核算每年补贴资金规模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补贴给若羌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9.第三章第十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十条: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用水定额遵照自治区和若羌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执行。
10.第三章第十一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十一条: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11.第三章第十三条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结合若羌县实际情况,奖励标准:按照当年农业供水终端水成本水价进行奖励,由水利局根据节水对象用水情况进行审核并测算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12.第四章第十四条节水奖励流程为由节水奖励对象向用水地所在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核实节约水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进行公示。申请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若羌县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发放给农民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程序执行,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资金,原则上奖励资金当年一次性兑付完毕。
13.第四章第十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14.第四章第十六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十六条: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实施情况,鼓励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15.第五章第十七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16.第五章第十八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十八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等台账,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群众监督和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财政局、水利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第五章第十九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第六章第二十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若羌县财政局会同若羌县水利局、若羌县发改委和若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9.第六章第二十一条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4〕5号)第二十一条:2023年11月至本《办法》印发施行前,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相关工作依照《若羌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若水规〔2023〕1号)政策规定执行。
20.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该实施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精准补贴(6-9条);第三章,节水奖励(10-14条);第四章,资金筹集(15-16条);第五章,资金监管(17-19条);第六章,附则(20-22条)。
主要有以下内容:
1、资金保障
水行政主管部门本年度补贴资金金额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2、用水主体
该实施办法适用的用水主体为:
(一)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
(二)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办理程序
分别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水管站核实用水量、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县水利局及农业农村局审核、县级审批、县财政局兑付等六个步骤。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