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4月30日,若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公示》已满5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为持续加强若羌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需继续施行。
二、发布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特制定本通告。
三、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禁猎对象、法律责任、举报监督电话、禁猎时间等八部分。
(一)禁猎区:若羌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地弓、滚钩、排刺、弹弓、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投掷利器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使用机动车追猎,禁止采用捡蛋、挖洞、枪击、水淹、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和备案的,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举报监督电话:
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7102440
公安报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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