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一)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原则,以普惠性、多样化发展路径,加快培育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市场主体,健全与老年人口密度、服务半径挂钩,形成布局合理、共建共享、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依据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及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3号),聚焦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刚性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摸底阶段:组建专项工作组,通过数据统计、入户走访、座谈访谈等方式,全面排查城乡老年人口分布、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现有助餐设施布局及运营情况,梳理出服务覆盖不足、供给能力薄弱、可持续性不强等核心问题。
(二)框架搭建阶段:结合国家指导意见与本地实际,确立“政府统筹、多元参与、精准施策、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路,搭建“总体要求、服务供给、质量保障、支撑措施、监管机制”五大主体框架。
(三)意见征求阶段:先后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收集各类意见建议并逐条研究吸纳,形成方案草案。
(四)完善定稿阶段:对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核,优化补贴标准、设施布局等关键内容,最终形成本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二)按照自愿、便利、经济实惠的原则,以保障全县60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需求为主要目标,对全县乡镇示范点困难老年人实施就餐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50元,新设立的示范点实施时间由每年1月开始12月结束,已成立的示范点根据当年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延续实施。
(三)采用困难老年人到老年助餐点就餐补助形式。助餐点位由县民政局与乡镇共同审定,困难老年人自愿申请,乡镇审核,报民政局审批。确定补助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到固定助餐点位享受每月150元的就餐补助。
(四)点位审定由县民政局结合现有助餐点位实际,草拟补助点位,会同乡镇审定助餐点位。审定的助餐点位运营单位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承接“金色晚霞”服务示范项目的助餐点位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人员摸排由确定的老年助餐点位所在乡镇进行广泛宣传,村(社区)对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进行摸排并上报乡镇,各乡镇汇总审核拟确定名单后,上报县民政局。
(六)补助审批。拟确定名单由县民政局审批后返还至助餐点位所在乡镇,由乡镇及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县民政局。
(七)项目实施。公示无异议后,由助餐点位为助餐对象提供服务,县民政局次月根据上月就餐情况拨付补助资金至点位运营方。每月5日之前,乡镇将就餐情况导出,与满意度评估汇总表及发票一同签字盖章交民政局,县民政局按财务程序进行拨付。运营方应当采用电子饭卡、实体饭卡(票)、刷脸支付等形式方便老年人享受就餐补助,严禁直接发放现金等形式进行补助,困难老人优惠应当大于普通老人。老人到老年助餐点就餐,每月就餐补助上限为150元,单次补助为5元。如出现老人长期离开辖区、去世、长期未就餐等无法享受就餐服务的情形,乡镇应当及时退出补助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老人纳入。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统计确定确需送餐人员名单,发动助餐点运营方、社区志愿者、社工、爱心人士等为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免费上门送餐服务。
(八)规范管理。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老年助餐点位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县民政局统一确定。
若羌县民政局
2025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