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补贴对象: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巴州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及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规定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对象:
1.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仅限个体工商户),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
1.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所需资料:
1.《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社区出具);
3.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灵活就业范围1中第③类人员提供);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仅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7.个人社保缴费凭证;
8.个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办理地点:各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996-710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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