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
认定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
2.残疾人须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4.失地农民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一区6号窗口
咨询电话:0996-7017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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