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民发【2021】74号)。
救助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1035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1035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100元/人·月,分散供养从目前的不低于89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910元/人·月。
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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