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关于印发《若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若民发规〔2024〕1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新民发〔2025〕74号)文件。
救助标准: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类别认定及分档救助标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情况,将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为A、B两档,进行认定和管理。A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导致家庭生活常年陷入极度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乡低保标准50%的家庭,补贴标准为全额低保金(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70元、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00元)。B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无人照顾)、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两种(含)以上困难情形,就业难度较大,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较为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的家庭,补贴标准为全额低保金的80%(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每人每月616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16元)。
办事流程:
1.申请受理:困难群众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时,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同一县市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相关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街道)逐一入户调查,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及确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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