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受理条件。
1、符合本地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2、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4、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三、申请材料。
1、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2、自治区、自治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4、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5、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表;6、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