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林护字〔2025〕46号)要求,结合若羌县实际,经若羌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境内禁止采集野生植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意义重大。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特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收录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二、未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在若羌县境内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天然草原等区域内从事采集、采挖、移植野生甘草和麻黄草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也不得非法出售、收购上述野生植物。
三、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求需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理采集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监督电话。若羌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若羌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7102440、7101560。
本通告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若羌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