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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bz_rqxrmz/2024-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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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致全县农业灌溉用水户的一封信

致全县农业灌溉用水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各农业灌溉用水户:

您好!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一种有限的、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而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依法加强我县农业灌溉工作,促进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保护,现将农业灌溉用水相关法律法规传阅给大家,请广大农业灌溉取用水户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一、欠缴水资源费不可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取水,不安装计量设备要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三、改变取水用途使不得。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指标取水,不划算。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最后,让我们携手努力,珍惜水资源,合理用水,共同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用水环境。只用这样,我们才能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水资源遗产。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合作,在此衷心祝愿您生活平安顺利、家庭幸福美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用水秩序良好正常运行,水利局设置监督投诉电话:0996-7103508

若羌县水利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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