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您可以下载填写《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联系方式: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7100658

传真电话:0996-7104419(传真后请致电0996-7100658进行确认)

电子邮箱:rq652824@126.com(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6-7100658进行确认)

地址:新疆巴州若羌县胜利路党政联合办公大楼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13室(邮寄后请致电0996-7100658进行确认)

附件下载: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须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若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各乡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提出申请前,建议先浏览“若羌县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该专栏整合展示了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各乡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如何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羌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处理,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建议“一事一申请”(即一张申请表只申请一个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并随申请附上有效身份证明。为提高信函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效率,建议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传真申请。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接收申请的传真号,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发送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咨询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若羌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行实名制。申请政府信息,应同步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如无特殊情况,公民应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相应证照或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 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形式要件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答复,主要有: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围,但经检索没有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档案、复议材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对可以公开部分,提供给申请人或告知其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9)所申请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前述第七款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告知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办理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将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的,申请办理限期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征询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限期。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征询意见之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