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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若羌县某蛋糕甜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1月16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若羌县团结路新一号小区145号的食品小作坊若羌县某蛋糕甜品店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的自制销售巴哈力(糕点)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461g/Kg(干样品,以AI计),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g/Kg(干样品,以AI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蛋糕甜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蛋糕甜品店予以行政处罚。

二、新疆某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2月13日,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若羌县工业园区的新疆某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已包装好的成品3袋(绿色包装名称为绿色沙漠牌若羌红枣,执行标准为Q/XCLS00015-2010,生产许可证号:QS652817020138、净含量1000g,保质期18个月,数量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5号;黄色包装名称:绿色沙漠红枣,产品执行标准为GB/T5835,保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号:QS652817020138,净含量1000g,数量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5号),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2023年11月25日的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出检验记录、日检查、周排查记录,均未能提供;该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且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孙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1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孙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商品的线索。根据线索举报,经查明,孙某于2023年3月15日从邱某处采购的商标侵权的袜子共计100000双,价格是1.10元/双,合计11万元,之后通过微信联系,以1.25元/双的价格销售给俄罗斯买家,从中获利15000元;2023年4年20日又从李秋波处采购涉嫌商标侵权的袜子共计149000双,价格是0.88元/双,合计13.112万元,之后通过微信联系,以1.00元/双的价格销售给俄罗斯买家,从中获利17880元;两次运输费用合计5200元;在其中共收到买家支付的货物定金8万元,从而认定违法所得为2.768万元。孙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处以罚没款26.8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邱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2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11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邱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2个注册商标商品的线索。根据线索举报,经查明,2023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经营辽阳县小北河镇蒲河村的百合金丝针织厂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厂内生产制作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2个注册商标的袜子169010双,被不起诉人邱某将100000双假冒袜子销售给了孙某,合计价值11万元,孙某向被不起诉人邱某支付5万元货款。邱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2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邱某处以罚没款19.19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李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11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李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商品的线索,根据线索举报,经查明,2023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经营辽阳县小北河镇蒲河村高台子村天蝉针织厂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厂内生产制作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斐乐、LV、彪马、安德玛、阿玛尼、鳄鱼、tommy、锐步、CK、古驰、香奈儿等13个注册商标的袜子,分别向孙某销售149000双,向姜某销售71000双,非法经营数额17.7980万元。案发后,18960双假冒袜子尚未进行销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邱某处以罚款19.257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姜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2日,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姜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13个注册商标商品的线索。根据线索举报,经查明,2023年4月上旬,当事人姜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辽宁省辽阳县小北河镇天蝉针织厂经营者李某,下单订购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斐乐、彪马、阿玛尼、鳄鱼、tommy、锐步、CK共9个品牌商标共71件71000双袜子,以0.66元/双的价格在李某处进购71000双假冒9个商标品牌价值46860元的袜子,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小北河镇丽君配货站发往义乌市,于2023年4月15日到达义乌后,姜某为谋取利益,以0.89元/双的价格转而将71件71000双价值63190元的袜子出售给俄罗斯客户阿某某,姜某将该批袜子通过807浙江义乌宜德国际货物运输公司向新疆托帕口岸运输并报关出口至俄罗斯出售给俄罗斯人阿某某,该批71件71000双假冒9个商标品牌袜子在销售运往口岸出口时途径若羌县,2023年4月20日被若羌县公安局依法查获。因该批71件71000双假冒9个商标品牌袜子在销售运往口岸出口时途径若羌县被若羌县公安局查获扣押,俄罗斯客户阿某某未收到货物,故未支付货款,当事人姜某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按其采购价0.66元/双计算,71件71000双假冒9个商标品牌的商品价值46860元。当事人姜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斐乐、彪马、阿玛尼、鳄鱼、tommy、锐步、CK共9个品牌商标共71件71000双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新疆巴州若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姜某处以罚款4.686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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