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6月10日
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9〕38 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9〕135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流程化、全覆盖,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若羌县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研究制定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体系,督促各成员单位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目标、措施落实。
(三)明确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全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定期督查、分析、通报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行情况,推广和总结各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形成的有益做法和先进经验,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五)完成若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成员单位
若羌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市监局、发改委、教科局、商工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统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运管局、路政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共 19 个部门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名单附后),且明确 1 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所在单位必须在 30 日内提出,由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领导小组会议召集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领导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和编发。
四、工作要求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部门间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衔接配合,做好信息互通,共同推进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常态化。
附件:1. 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若羌县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3. 相关抽查事项清单
4. 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
5. 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
附件 1: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黄 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斌 县市监局党组书记
阿力甫·喀斯木 县市监局局长
成 员:梅 剑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王松涛 县教科局副局长
马小虎 县商工局副局长
李耿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向阳 县司法局副局长
艾克太尔·苏来曼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义宏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葛 峰 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
卡合曼·阿西木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朱胜利 县文旅局主任科员
袁玉海 县卫健委副主任
艾则孜·麦麦提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包玉宽 县市监局副局长
张志国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玉素普·拜尔迪 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熊 斌 县税务局副局长
阿力木·吾加布拉 县运管局局长
李义刚 县路政局局长
张 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市监局副局长包玉宽同志兼任。
附件 2:若羌县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新政发〔2019〕38 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9〕135 号),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是指若羌县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局)、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厅、委(局)、自治州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外,其他原则上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四条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
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协同推进,是指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权责明确,指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以下简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为我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统一工作平台。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检查部门应登录该公示系统,履行信息归集共享、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抽查结果公示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时,应积极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详见附表)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依据自治区统一编制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清单”)开展抽查检查,需要增加抽查事项的,由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提出增加事项意见,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本级司法局审定,经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若羌县各有关部门应依照监管职责,在自治区级清单基础上,统筹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照执法主体管辖范围,将所有监管对象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等主体单位,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变化随时向本级“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详见附表)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执法层级、业务专业进行划分。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已取得行政执法证。(详见附表)
第十条 各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上传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第三章 联合抽查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年度由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0 日底前制订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
平台》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涉及配合部门在三个以内(包括三个)的,发起部门直接与配合部门协商沟通,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涉及配合部门四个以上的(包括四个),发起部门可申请部门联合随机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含部门内部、部门联合),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无特殊原因年度抽查计划在本年度必须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为防止过度检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高风险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等情形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四章 联合抽查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要求,积极做好上级业务条线部门安排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执行;认真、合理、规范的执行本部门制定的检查计划,积极配合并执行其他部门牵头制定的抽查计划;认真指导下级业务条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流程。按 照“发起—协调—确立—抽取—检查”的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即:发起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发起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提出抽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和参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共同检查对象和抽查事项,协调参与部门;根据协调结果,由发起部门确立具体方案实施;发起部门根据计划内容确定立本次抽查计划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上传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后,在该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参与部门根据检查主体和检查内容建立本次抽查计划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上传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发起部门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参加人员;最后,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到现场实施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八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再次随机选取执法检查人员调整更换。
第十九条 部门联合抽查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实施。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检查准备。检查小组根据抽查计划中具体检查情况,可以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也可以不告知被检查对象,直接到现场进行检查。
(三)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及应用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抽查结果汇总表,汇总表由检查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及时进行立卷、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线索移交材料,调查处理证明材料、音像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8 种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加联合检查的执法检查机关对本部门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发起部门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及其他公示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检查主体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等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