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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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KJ001-0600-2015-00510
  • 发文字号:若政办发〔2015〕26号
  • 发布机构: 若羌县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5-12
  • 主题分类:
  • 性:有效
  • 题:关于转发若羌县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若羌县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祁曼管委会,罗布泊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若羌县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0日

若羌县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开展我县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在继续坚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一查多用”、坚持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等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作用,保持工作连续性,按照“简化程序、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县部署开展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若羌县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薛以东     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斌     县委常委

鲁新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靳廷昆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朱晓刚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何华兵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岳恩宏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范红毅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志勤     县公安局局长

许永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 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钟 波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大林     县水利局局长

宋振军     县农业局局长

买合木提·吐尔地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何 易     县林业局局长

屈兴茂     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

李晓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 雷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石治江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 军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晓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吴雷、石治江、李军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1名干部为联络员。

三、监督检查对象

2015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2015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四、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县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1月,安排部署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接收下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2月,接收自治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数据制作并下发的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三)开展核查。3月—4月,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核查自治区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日常工作中尚未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根据核查和案件查处结果,填写有关表格(具体表格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为准)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四)数据填报。5月上旬,根据调查核实和整改查处情况,利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成果数据报送自治州卫片办。5月下旬,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填报工作,为自治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督查验收做好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了新措施,提出了新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要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整改查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内部各业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改进执法方式。努力推动执法监督方式转变,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如实填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情况,并作出分析和说明。通过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逐步规范考核;对日常执法工作到位、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日常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通报批评并予以惩戒。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县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人事、国土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当地卫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对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努力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四)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各相关部门填报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时,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数据一经上报不得修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要上报两次数据、一次报告。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周报制,县土地矿产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三上报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州土地矿产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总结上报本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工作成效,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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