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新财乡财〔2014〕15号)和《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财乡财〔2015〕14号)以及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涉农补贴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发展和解决农民生活问题的各类发放到农户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乡镇负责补贴底册填制。按照补贴项目发放要求,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宣传补贴政策,采集、公示补贴信息等工作。乡镇有关站(所)具体办理补贴对象的信息采集、核查、公示、整理等工作。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分析、录入、统计等工作。录入“一卡通”系统补贴信息时不得擅自改动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动的,需由主管部门、乡镇出具相关证明后可更改;不得擅自更改农户账户信息,因农户存折/卡丢失确需变更账号的,依据农户新开户账户信息进行变更。乡镇政府及有关站(所)对涉农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补贴对象户籍信息比对。公安派出所要配合财政部门建立补贴对象户籍信息实时或定期比对机制,对财政部门要求比对的户籍信息要及时反馈比对结果。要不断完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有关户籍信息,将补贴对象户籍信息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县财政局。公安派出所要具体做好补贴对象户籍信息查询、比对、更新等基础工作,确保补贴对象户籍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县涉农补贴部门负责相关补贴信息审核。县级组织部基层办、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民政、计划生育等涉农补贴部门负责对乡镇提报的相关补贴信息进行审核,测算资金需求,向县财政局如实提供补贴对象、补贴数额等信息。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和信息系统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涉农补贴发放信息,及时向金融机构及相关涉农部门拨付补贴资金,监督金融机构和相关涉农部门补贴资金发放,对区域内补贴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七条 金融机构负责“一卡通”补贴资金发放。金融机构负责补贴对象身份及银行账户信息联网核查、个人账户开设,补贴农户必须一户一卡、样式统一。代发银行在办理补贴农户“一卡通”存折开户和挂失服务时,必须收到财政所的“一卡通”存折开户、挂失书面通知单,方可办理,杜绝一户多卡。代发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涉农补贴发放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按照补贴对象需求提供补贴资金到账短信服务,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监管。县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对“一卡通”及现金方式发放的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贪污补贴资金等行为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将审计结果或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三章 发放方式
第九条 为加强财政涉农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对大部分财政涉农惠农补贴资金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个别补贴资金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在财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中,要紧紧围绕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坚持“好人让基层干部当、好事让基层组织办”,以加强村委会和驻村干部与村民的沟通交流。财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不得直接抵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农牧民手中。
第四章 发放类别和范围
第十条 对于资金量大、涉及农户多的涉农补贴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明文规定的涉农补贴,要坚持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确保资金安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农牧民手中。发放范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中央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资金量小,涉及农户少的涉农补贴资金以及补助金额较为零星的补贴,可采取村委会和驻村干部入户的方式发放现金,以加强村委会和驻村干部与村民的沟通交流。发放范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四老人员补贴、村干部报酬、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报酬、“联防队员、村治保主任、十户长(楼栋长)工资”等。
对新出台的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补贴资金,首次发放也可采取现场集中、公开发放现金的方式,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涉农惠民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层组织与村民的联系和沟通,可结合我县实际,针对需要加强管理的部分重点农户,将涉农补贴资金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以达到管理教育和引导的目的。
第五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实行实名制发放的要求,避免截留、挪用、套取、贪污涉农补贴资金,所有涉农补贴资金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发放。
(一)由县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做好涉农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的清理、登记、汇总和公示工作,公示无误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级组织上报的涉农补贴资金再次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误后上报县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涉农补贴资金再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后,移送各乡镇财政所录入“一卡通”系统后,将涉农补贴资金清单(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号、电话号码、补贴资金名称、补贴资金数额等)再次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现金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讲解涉农补贴政策,回答农牧民疑问,集中开展现金的发放工作。通过“一卡通”发放的资金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通过自治区“一卡通”系统发放。
(五)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将涉农补贴所有信息在网上公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核实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夯实基础工作。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合规,是做好财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首要前提。要逐户逐人开展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核实工作,重新梳理、更新、完善涉农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建立补贴对象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比对、代理金融机构联网核查以及相关涉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补贴资金的发放打牢基础。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为资金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依托财政部门“金财工程”,加快贯通州县乡三级财政纵向网络大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补贴信息审核、资金支付、跟踪分析、发放结果短信通知和网上公示。不管是现金方式发放,还是“一卡通”方式发放,都要将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部分补贴资金使用现金方式发放的,要在“一卡通”系统中提取发放清册,然后兑付现金。“一卡通”发放的各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一个漏斗”向下,封闭运行,全面提高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 加强部门联动。县财政局要切实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真正体现为民、便民、惠民的目的。涉农补贴主管部门(组织部、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计生、民政等部门)可通过在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台开辟强农惠农政策专栏等方式强化村务公开等途径,广泛宣传财政涉农惠民政策内容、标准及申报程序等。充分发挥“访惠聚”工作组作用,驻村工作组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走进田间地头、走进村民家中,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惠民政策。让广大农牧民及时掌握各项补贴的名称、标准、范围、金额和发放程序等,使涉农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涉农资金的政策宣传。县财政要依托涉农服务窗口,通过公示栏、涉农补贴明白卡,LED电子屏、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让群众了解个人享受的涉农惠民补贴情况及金额,保证补贴资金清楚、明白、安全、快捷。要创新监督机制,建立义务监督员和群众举报制度,重点对村组一线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乡(镇)财政所要随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涉农资金的信息公开。乡(镇)政府、财政所、村委会选择群众较集中地方公示补贴信息,透明操作,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进行全过程监督,杜绝挤占和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公示内容结合本辖区民族成分和比例采取多种文字进行公示。代发银行按照补贴对象需求提供补贴资金到账短信服务,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结果反馈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加强涉农资金的监督。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惠农补贴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财政涉农惠农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对财政涉农补贴资金领取人员按照资金类别、发放时间等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分类保管、定期核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对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兑付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在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纪律及处罚规定。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纪律执行“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的标准和数额;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用补助资金抵扣各种收费和欠款;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借补贴发放增加补贴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储蓄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工作纪律,对于涉农补贴发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于迟报、谎报、漏报相关补贴基础数据,擅自调整补贴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对农补贴资金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于集体代领补贴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用补助资金抵扣各种收费和欠款的,县财政主管部门将追回其补贴资金,并对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和借补贴发放增加补贴对象负担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六)对于代发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补贴对象的存折或补贴款发给其他无关人员(含村组干部)导致钱、卡发放不到位,或代发金融机构人员伙同乡、村有关人员违规领取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用于还贷、还债、抵扣其他款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代发金融机构追回全部资金,限期兑付给补贴对象。
(七)本条中所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中具体负责并起到较大作用(或积极推动作用)的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按政策另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