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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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若羌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水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水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事前主动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内设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五)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纪律监督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流程。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平台等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本县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机、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水政监察大队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局本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四)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在若羌县政府网或办公场所上进行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的公示,在有关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水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专人负责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审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有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四条按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向政府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向政府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报送共享。

第十五条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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