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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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若羌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

若羌县水利局

主体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执法情况

以若羌县水利局的名义履行法定执法职能

联系方式

0996-7101977

办公地址

若羌县若羌镇团结路信合大厦9

一、执法职能

1、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权限内城镇污水排入管网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审批;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审批;权限内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审批。

2、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3、行政检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4、其他类:大坝竣工验收;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编号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1

杨耀辉

31070418005

水行政执法

若羌县辖区

2

丁国亮

31070418004

水行政执法

若羌县辖区

3

马亚鹏

31070418009

水行政执法

若羌县辖区

4

孙伟英

31070418002

水行政执法

若羌县辖区

、执法职责

1依法查处县本级水事违法案件和全县重大涉水违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对全县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县重大水事纠纷,配合调处自治区自治州边界水事纠纷。

4、承担县本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规费征收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执法权限

查处若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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