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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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若羌县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若羌县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若羌县水利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一)执法承办机构立案后应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处理决定送水政监察大队审核;

(二)水政监察大队对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水政监察大队拟定审核意见后,由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党组会议进行审定。

第七条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水政监察大队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水政监察大队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水政监察大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水政监察大队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适用法律不准确和处罚裁量不当等情形的,作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大队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水政监察大队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承办机构的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大队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局主管领导,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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