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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两起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0月6日,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发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进行生产作业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生产工作事实,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下发询问通知书固定证据。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1.3.3规定,对该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而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5万元。

案例二

2024年8月12日,若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中,项目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作业。

执法人员查阅企业相关资料,通过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程序,发现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该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0万元,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2万元。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三、案件警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本质安全的关键事前保障措施。其前期设计质量直接决定安全设施的实效性,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源头环节。

但部分企业因抢工期、赶进度,存在未批先建的违规行为,此类行为如同埋设“隐形地雷”,极易导致后续重大安全事故。以上两个案例旨在提醒企业引以为戒,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程序,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若羌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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